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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1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 坚持开展开门评警,落实执法回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及各消防支队、大队要建立开门评警和警民恳谈会制度,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党委成员每人每年走访不少于1个社会单位,各消防支队党委成员每年走访不少于2个社会单位,各消防大队、中队干部走访不少于3个社会单位,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各消防支队党委成员要建立警民联系点,每年约请廉政监督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警民恳谈会。“北方消防在线”网要开通“网民评消防”专栏,征求对消防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六) 坚持落实信访制度,开通服务信箱。“北方消防在线”网要开通“总队首长服务信箱”,对群众提出的咨询、建议和投诉事件,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首长直接指定部门、专人在第一时间给予回应。一般性问题在24小时内解决,难度较大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公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通讯方式、联系地址,并确定每周三为公安消防机构信访接待日,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及各消防支队、大队主要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信访事件。

  (七) 坚持开展专家指导,深化技术服务。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各消防支队要成立技术服务队,定期深入大型企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技术服务,开展消防知识咨询、消防安全讲座和防、灭火技能培训。确定每月第二个星期日为消防队站开放日,向社会群众开放,为群众提供消防服务。每个监督员应指导列管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 坚持开展网上查询,公布服务信息。在“北方消防在线”网要设立“消防服务大厅”,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等消防行政许可项目,查询许可结果。同时提供消防法律、技术咨询服务,发布消防产品质量信息。

  (九) 坚持明示执法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消防执法公示牌,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职责权限、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于消防监督人员执法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社会单位和群众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消防机构进行举报。

  (十) 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树立良好形象。对于社会单位、群众上门办理消防业务、咨询、投诉的,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执法人员深入社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警容严整,行为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要告知具体整改方法和建议,提醒其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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