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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1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 做到安全疏散畅通。社会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重要场所、重点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和距离、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和型式应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完整好用。生产经营期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公共区域的外窗不设置妨碍逃生的铁栅栏。

  (七) 做到消防检查常规化。社会单位应定时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还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中社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拉接电线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于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八) 做到消防演练规范。社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重点单位每半年、一般单位每一年的要求定时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情况不断调整完善预案。应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明确起火部位、区域(包括所在楼层)的岗位人员、安保人员、巡查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区域的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并应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和疏散引导组。演练时务必做到任务分工明确、灭火处置程序科学、引导疏散路线准确合理。

  (九) 做到消防档案完善。社会单位应依据消防法规的要求建立消防档案,其内容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十) 做到“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会议,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和“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部署。单位每年应对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服务工作,做好“十个坚持”


  不断着眼于加强消防行政执法服务建设,在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便捷服务、创新社会管理、强化监督制约等方面强化工作措施。

  (一) 坚持公开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各消防支队、大队要设立“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集中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实行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受理一站式服务,并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受理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窗口开始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 坚持实行网上审批,缩短审批时限。申报的行政许可全部执行网上审批制度。自受理之日起,消防审核、验收项目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备案抽查项目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记录;逾期未能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视为同意行政许可。

  (三) 坚持畅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消防部门要做到关口前移,无假日审批。实行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对建设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的工程,可以分项目、分阶段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对于社会单位提出上门技术服务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响应,并在3日内提供相应服务,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四) 坚持强化火灾调查,实施简易程序。对于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认定无异议、无放火嫌疑等情形的火灾,消防部门应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确保受灾单位、个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尽量减少因封闭火灾现场等程序引发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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