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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 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凡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六) 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凡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一律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对单位从重处罚。 (七)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八) 严禁使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凡违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九)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施工现场违章使用明火,或者明火作业没有相应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的,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十) 严禁擅自使用查封场所和阻碍执法。凡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建设,保证“十个做到” 2010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实现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达标的工作目标,各级各单位要继续深入推进“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四个能力”建设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全力督促各类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认真做好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切实落实“十个做到”。 (一) 做到使用场所合法。社会单位所在的建筑物或生产经营场所做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并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合格的消防手续。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手续,并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共有产权的场所、部位应当明确管理责任。 (二) 做到消防职责明确。社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应以文件形式明确单位及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及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做到责任到岗到人。 (三) 做到自救力量完备。社会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要求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齐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以及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四) 做到安全培训常态化。社会单位应加强对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新上岗员工以及重点岗位、重点部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做到各级各岗位都具备消防安全“明白人”,依法持证上岗。单位员工要达到“三懂”、“四会”,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报火警、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各类值班人员能熟练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程序,熟练使用各类通讯联络工具;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 做到消防设施完好。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要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不被遮挡损坏,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