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合并症及并发症者,应当转交产妇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施高危管理。 2.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3)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当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 (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接种。 (5)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高危因素者,应当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天、28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次,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当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治过程。 (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 (2)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 (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 (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预防接种等保健指导。 (三)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产妇。 (1)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 (3)对孕产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应当进行相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 2.婴儿。 (1)了解婴儿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如发现出生缺陷,应当做好登记、报告与管理。 (3)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 (4)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及口腔保健等方面的指导。 五、高危妊娠管理 (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 (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四)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当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 (五)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第三部分 质量控制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参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附件2),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进行1次全面检查。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 (一)定期深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查阅登记、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适宜技术考核,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技术服务、信息收集等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相关制度包括: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危重症抢救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产后访视制度、信息统计上报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