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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妇社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接上页]


  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技术指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按月、季进行自查。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检查。从事孕产期保健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技术培训与考核。

  

  六、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评审。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充分利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地区孕产妇的健康情况,确定孕产期保健工作重点。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管辖区域的需求,建立信息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定期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手册、产前检查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随访登记、分娩登记、转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登记、死亡登记、统计报表等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的原始登记。各种登记要规范、准确、齐全。发生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

  

  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内的信息收集,对信息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填报相应表卡,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附件:1.家庭接生基本要求

  

  2.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附件1

  
家庭接生基本要求

  


  住院分娩是保障母婴安全的重要措施,国家鼓励住院分娩。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无住院分娩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要求实施家庭接生。

  

  一、家庭接生人员要求和职责

  

  家庭接生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的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

  

  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具有正确判断产程进展情况和识别高危因素的能力,掌握正常助产操作、新生儿初步复苏以及转诊前处理等知识和技能。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

  

  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严格执行助产技术规程,实施消毒接生。及时识别高危因素,对出现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及时报告和转运。

  

  (二)提供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等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

  

  (三)督促孕产妇住院分娩,动员有特殊情况者提前住院待产。

  

  (四)必须做到接生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准确及时填写《孕产期保健手册》中的孕期保健、分娩及产后访视信息。

  

  (五)协助做好辖区内的产后访视。

  

  (六)协助做好辖区内妇幼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及上报工作。

  

  二、家庭接生基本条件

  

  (一)选择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光线充足、清洁卫生的房间作为分娩场所。

  

  (二)应备体温表、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诊器(听筒)、骨盆测量器、皮尺、氧气袋、注射器、输液器、导尿管、棉棒、毛刷、消毒产包、必需药品及碘制剂、酒精等消毒液。

  

  (三)使用由乡镇卫生院提供的消毒产包,或按照消毒常规自行消毒的产包,做到一人一包一消毒。保证使用的产包在消毒有效期内。

  

  产包应符合规格,包括:大产单1个、大孔巾1个、裤腿1对、接生巾3~4块、隔离衣1件、外包皮1个、纱布5~7块、脐带卷2个、脐敷料1块、橡皮手套、口罩、帽子;器械类:弯盘(碗)2个、集血器、血管钳2把、剪刀1把、吸痰管1根、导尿管1-2根、持针器、圆针、皮针、肠线、丝线等。

  

  (四)应备药品:缩宫素、米索前列醇、可拉明、肾上腺素、25%硫酸镁、地西泮(安定)、10%葡萄糖酸钙、庆大霉素、甲硝唑、林格氏液、生理盐水、四环素眼药膏。

  

  (五)其他必备的物品:手巾、肥皂、脸盆、防水布等(可由产妇家自备)。

  

  三、家庭接生服务要求

  

  (一)接生前。

  

  1.询问病史,查看产妇的《孕产期保健手册》,了解本次妊娠的经过及保健情况,了解既往疾病史及生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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