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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黄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30
【实施时间】 2010-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是人大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人民政府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为积极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黄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同级及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确定一名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制订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五)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承办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政策、规定,认真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走访建议人和提案者,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制度,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工作进度和总结。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合理的建议认真采纳,对正确的批评虚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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