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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代表和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利益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审定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复文,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组织现场办理活动以及与建议人、提案者见面等工作,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办理工作任务量,设立或明确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承办单位内部各机构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市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要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交办、网上回复、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收集和分办。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议案组和提案组,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登记、分办等工作,根据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及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对会办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五条 交办和接收。 (一)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联合召开建议和提案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二)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签收单位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的5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提出转办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十六条 承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和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一)承办单位接收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要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在办理前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见面,准确理解其意图和要求;办理中或办理后,要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与领衔的代表或委员见面;对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主动上门,听取意见。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按要求重点办理;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特殊、紧迫问题,承办单位应列为急件尽快办复。 (四)对建议和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原因,积极争取建议人和提案者的宽容和理解。 第十七条 答复。答复是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好政策法律关、业务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 (一)答复期限。对所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和提案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予以书面答复建议人、提案者。对问题复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在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先向建议人或提案者说明情况,然后再作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