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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到承办单位和工作现场检查、组织专项检查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做好内部督办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其他界别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建议人和提案者座谈或参加现场办理活动、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领导列入重点督办的建议和提案,进行重点研究和办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各承办单位都应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六条 新闻发布制度。每年办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举行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办理落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新办理制度。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建议或提案办理工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承办单位要与建议人或提案者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制订和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在1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直至建议人或提案者表示满意或理解。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将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工作纳入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届市人大和市政协换届之际,市人民政府将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本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推诿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或代表、委员对其办理工作强烈不满的,在年度考核时将扣减部门效能建设目标的相应分值;对无故拒绝办理甚至对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或承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