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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独办和分办的建议或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或提案所提的问题和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将办理情况直接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三)会办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建议或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答复;必要时,会办单位可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建议人或提案者意见,联合行文答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但可与建议人、提案者沟通、联系。 (四)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 (六)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和提案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 (七)复文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八)办结分类。根据办理结果的四种分类情况,承办单位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c”标明;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承办单位须作解释说明的,用“d”标明。 第十八条 复文的寄送。 (一)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复文寄送建议人和提案者。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复文应标明领衔代表或委员,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 (二)承办单位在向建议人或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各附寄三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由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予以总体评价。 (三)承办单位须将建议复文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提案复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室2份。 (四)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须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承办的省政协提案复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协,所有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后,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兑现,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制订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并抓紧落实。办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或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建议人或提案者作出补充答复,并抄送交办部门。对往年承办建议、提案的未落实事项,也应跟踪办理。 第二十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室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内容包括建议和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工作措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办理过程中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办理程序,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满意率、落实率进行量化评分,作为各承办科室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