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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摩托车下乡项目资金支持标准 1、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项目: (1)乡镇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1-2万元。 (2)县级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2-3万元。 2、摩托车下乡售后网点项目: (1)乡镇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1-2万元。 (2)县级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2-3万元。 (四)报废汽车回收项目资金支持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网点每个支持2-4万元。 四、项目安排计划和方式 (一)家电项目安排计划和方式 1、市县网点数量的安排主要基于网点数量和销售量的大小确定。海口市安排网点改造48家,三亚市安排24家,儋州市安排20家,其他市、县各12家(其中县城及以上城区网点安排3家,具体数量由各市县确定)。 2、项目资金安排管理分省级和市县级两部份。网点改造资金按网点数切块到各市县自行安排;大卖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家电下乡产品配送中心由市县初审并报送项目,由省级部门确认后下达。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项目安排计划和方式 1、该项目以市县企业数量及销售额为依据,重点支持60家企业项目。其中,汽车摩托车下乡项目: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万宁市各支持2家,其他市县各支持1家;报废汽车回收项目支持14家(见附件6)。 2、如有些市县达不到要求,没有申报项目的,可由省里进行调整。经终审认定的汽车摩托车及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将视项目投资额大小、建设改造规模、销售数量等具体情况分别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工作评审经费。按财政部财建[2009]228号文有关评审经费使用要求,从国家安排该项资金总额度的1%列支作为评审工作经费。各市县工作经费根据项目安排额度另文下达。 五、项目申报条件 (一)家电下乡项目申报条件 1、销售网点(大卖场)条件 (1)销售网点销量在本市、县乡镇级中排名居前;大卖场的家电下乡产品销量在中标销售企业的自营店中排名位居前列; (2)乡镇级的销售网点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县城以上网点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大卖场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3)网点建设符合要求,包括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购买须知,张贴或设置产品公告栏,播放家电下乡宣传片光盘等; (4)店员经过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家电下乡政策,配有家电下乡产品上网报送电脑,有人负责信息录入; (5)实行现场直补,补贴资金兑付率达95%以上; (6)销售产品质量无投诉,或有投诉但能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率低。 2、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售后服务店(站)条件 (1)售后服务量和水平位居省内同行前列; (2)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对乡镇村能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对偏远乡村48小时之内能上门服务,并能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 (3)严格执行国家“三包”有关规定; (4)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 (5)投诉率低,对消费者投诉能及时妥善处理。 3、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配送中心条件 (1)配送中心的规模和服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配送服务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市、县及主要乡镇; (2)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运送车辆不少于3台(辆); (3)家电下乡产品的配送率不低于60%;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下乡流通体系。 (二)汽车下乡销售、服务网点项目条件 1、汽车下乡销售网点项目条件 (1)县级汽车下乡交易市场:在该市县经营场所、经销汽车排名位居前列;符合所在地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符合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占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至少与3家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进场协议,且协议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交易手续办理、客户休息和咨询等基本功能;按规定在商务部门备案。 (2)县级汽车下乡品牌销售店:在该市县经销汽车排名位居前列;符合所在地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授权;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客户休息等基本服务功能,并按规定在商务部门备案。 2、汽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项目条件 (1)县级汽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在该市县售后服务排名位居前列;符合所在地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具有维修厂房、维修工位和设备、车辆检测专用设备、停车场、配件仓库等维修基本设施,以及用于上门服务的车辆,至少有5个维修工位;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授权;具备至少3种品牌车辆售后服务能力,每种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