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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商务建[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乡镇汽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在该市县乡镇售后服务排名位居前列;占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维修厂房、维修工位和设备、配件储备;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授权;具备至少2种品牌车辆售后服务能力,每种品牌汽车接受过生产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有条件的应具有上门服务功能;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消防要求。

  (二)摩托车下乡销售、服务网点项目条件

  1、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条件

  (1)县级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在该市县摩托车经营场所、经销摩托车排名位居前列;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店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同时展示车辆数量不少于15辆;与摩托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公司和区域代理商有销售和售后服务协议书;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交易手续办理、客户咨询等基本服务功能;能够满足对乡镇销售网点的配送要求,能确保在48小时内配送到位。

  (2)乡镇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在该市县乡镇经营场所、经销摩托车排名位居前列;店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同时展示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与摩托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公司和区域代理商有销售和售后服务协议书;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交易手续办理、客户咨询等基本服务功能;

  2、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条件

  (1)县级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在该市县摩托车售后服务排名位居前列;具有独立的维修场所、配件仓库,维修场地具备不少于30平方米的防渗漏硬化地面;具有升降台、空压机、充电机、专用工具等设备以及用于上门服务的车辆;至少具有3个摩托车维修工位,获得至少1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授权,至少具有维修保养3种品牌摩托车的能力;接受过摩托车生产企业专业培训的品牌摩托车维修专业人员不少2人;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有条件的应具有为维修时间长的客户提供备用摩托车;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2)乡镇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在该市县乡镇摩托车维修服务排名位居前列;具有独立的维修场所、配件存放处,维修场地具备不少于20平方米的防渗漏硬化地面;具有充电机、专用工具等常用维修设备;至少获得1家品牌企业授权,至少具备维修保养2种品牌摩托车的能力;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有条件的还应为维修时间长的客户提供备用的摩托车;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三)报废汽车回收网点项目条件

  隶属有资质的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公司及分公司网点;符合所在地区域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具有相应的停车场和基本设施;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等场所;具备基本的通信联络设施及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六、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及申报要求

  (一)家电下乡申报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海南省家电下乡项目改造申报表》(附件1或附件2)、附件3及简要的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按项目类别分别填写附表(表1-表3);

  4、其他应补充的相关材料。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申报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海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网点项目改造申报表》(附件5)及简要的项目建设改造方案;

  2、按申报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条件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说明;

  3、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应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报废汽车回收申报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海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网点项目改造申报表》(附件5)及简要的项目建设改造方案(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由总公司负责各自的网点,分别填表及组织材料并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

  2、按申报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条件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说明;

  3、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应补充的相关材料。

  

  七、项目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凡符合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条件的各网点企业,均可按规定条件要求,一式三份向所在地市县(区)商务局进行申请,并提交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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