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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决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十四、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试行) 2、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1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适用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四)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五)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市区分工,向市或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 (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