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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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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应履行以下程序:

  

  1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将修改完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向项目单位出具《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根据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作出征收决定。

  

  具备征收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目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协议签定、房屋搬迁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项目整体完成后3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结算。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年度征收计划,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的年度征收计划,并编制市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年度征收工作费用预算报财政部门核拨。

  

  (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依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并依法调查处理。

  

  (三)房屋征收项目应建立征收档案,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记录在案,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检查。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双方应当签署责任书,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文明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2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第五条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

  

  (一)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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