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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到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开设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应与金融机构订立《代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款协议》。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至征收补偿工作完成时期内产生的利息等资金成本应计入项目成本。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对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自拨付之日起5日内把支付明细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项目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款不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财政、审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在实施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有效。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风险存在、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计划和征收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