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专家的意见及建议;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九条 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包含风险评估预测,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在评估风险预警评价建议转化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重点项目,在制订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注意做好社会稳定性控制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第十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以政府名义下发给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一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对于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实施评估的;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应急预案或化解方案开展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