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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来信交办 来信交办是指信访机构以公函或《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转送单》的形式将人民群众来信转交相关部门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办理。 1、确定交办单位。属机关各处(科、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直接转交相关处(科、股)室办理;涉及多个处(科、股)室的,明确一个主要处(科、股)室牵头办理,其他相关处 (科、股)室协助办理。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管辖的问题,直接交办。属其它职能部门管辖的问题,及时转交。对转交有关部门或下级办理的群众来信,应当登记信件去向。 对反映干部问题的来信,按干部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办理。对反映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报送主要领导阅批,交领导批示指定的部门处理。对反映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单位领导干部问题的,转当地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交办函由机关信访机构按照发函的顺序号登记,加盖机关信访专用章或经领导批示后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发出;机关各处 (科、股)室直接交办的信访事项,交办函由处 (科、股)室自行登记,处(科、股)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处(科、股)室印章发出。 (三)来信回复 来信回复是指承办机构或单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来信人,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告知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期限、途径或复核事项不再受理的原因。信访人不服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到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复核的,须附原承办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书》。来信人的姓名 (名称)及地址不清、反映问题不清、重复来信已办结的不予回复。 凡直接给来信人答复的信件,必须保留答复存根或处理意见,以备行政诉讼举证。有关处 (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需要以信访名义回复来信人的,由处(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将处理意见直接回复来信人;属于政策解释性的答复,寄送相关政策解读材料或直接注明办理意见。 以挂号信寄给信访人书面回复(答复)意见的,须保留或记录挂号编码;当面回复(答复)的,须信访人签收;委托相关人员来取回复(答复)件的,须出具委托书并签收。 (四)来信留存 以下两方面来信作存查处理,由具体承办的单位或部门存放,保留一年后整理销毁。 1、来访人的访后来信,按重复来信登记处理; 2、来信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不清、反映问题不清和一信多投的重复信件。 (五)特殊来信处理 1、对有可能存在闹事苗头、恐吓、扬言自杀以及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按紧急信件办理。办信人应及时向处(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报告,必要时报告分管厅(局)领导,同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电话通报情况,并将来信迅速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 2、来信中附有的钱款、有价证券和各种证件、票据、论文、书画作品原件等物品,应当以挂号信的方式退还本人或转有关部门处理,同时作好记录。 3、来信附带自行研制的保健品、化妆品、药品、试剂等物品,应当集中存放、定期销毁。 四、来访接待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以下简称接访)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派员接待直接来本单位的,或上级信访机关交办、其他部门转送来本单位的,反映卫生工作相关问题,提出卫生工作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国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来访。 接访工作包括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反映、通报来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一)接访工作要求 1、接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依法秉公办事,尊重信访人,认真负责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2、群众来访实行集中接待、归口处理。由单位信访部门进行初筛,根据来访者反映的内容,首先由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接访解释、处理确有困难的,通知相关处(科、股)室接待处理,各处(科、股)室必须及时安排人员到指定场所接待群众上访;来访者反映问题涉及多个处 (科、股)室职能的,由信访部门确定一个为主的处(科、股)室负责接待,其它相关处(科、股)室分别提出意见,信访部门综合归纳后答复来访者。接访以口头解释、回复为主,必要时给予书面回复。群众直接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 (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投诉的信访事项,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办理,不得推诿和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