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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湘卫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2、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结案:

  (1)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核查清楚,依法作出妥善处理的;

  (2)来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

  3、根据审核不能结案的,应当提出理由,督促办理机关重新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重新办理、直接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考核与奖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与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选拔任用、职务升降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干部队伍建设。

  (一)对在信访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提拔任用。

  (二)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政纪、党纪、法律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以下情形予以通报批评: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及时告知信访处理意见或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无正当理由推托或拒绝接收职责范围内群众来信的;

  4、接待来访人员相互推诿、敷衍、拖延的;

  5、未按时完成领导督办件处理的;

  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以下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单位信访部门会同监察、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因信访工作处理不及时或玩忽职守,矛盾激化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

  2、在信访事件中处理不当,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3、处理信访过程中收受不正当利益的。

  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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