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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电话访接待 对于电话访,应当详细登记来电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反映事由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并请来电人寄送相关书面材料。信访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反映的问题在电话中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来电人。若反映的情况紧急、重大,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反馈给相关处(科、股)室。必要时,可对电话访进行录音。 五、非正常上访接待 6人以上(含6人)的集体访和五人以下(含 5人)的缠访闹访属非正常上访。凡是非正常上访人员,接访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和警告,经劝阻无效的,报请驻地公安机关处置。 (一)集体访接待 1、群众集体来访要推选代表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并逐个登记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推选3至5名代表反映问题。 2、对跨地区或跨部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信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省(市州)信访局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省(市州)信访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接谈处理。 3、集体来访接谈时,须有2名以上接访工作人员在场,厅(局)或医疗卫生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处(科、股)室负责人必须到场,必要时厅(局)或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到场。 (1)办理。对来访事项,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提供相关政策资料、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渠道、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交办或转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 (2)回复。对能够直接答复的来访事项,可以口头答复来访人,也可以出具回复意见书。来访事项回复意见书只出具一次。 (3)应急。接访工作人员要注意观察、掌握来访人的情绪、动态,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通知单位保卫部门和驻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 (二)缠访闹访接待 1、当遇到态度生硬、蛮不讲理的上访人时,接访工作人员要保持冷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2、接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走访人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驻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 3、对反复上访、滞留不归,不听劝说、继续纠缠或煽动闹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上访人员,接访单位应当向上访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将来访人接回。必要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关于妥善处置到省非正常上访工作流程的通知》(湘稳办[2009]4号)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六、督办与结案 (一)督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超过交办时限的信访事项应当重点督办。省卫生厅信访室负责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厅机关各处室信访办理事项的督查督办,对承办机构办理信访事项的进度定期进行督查。 1、列入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省(市州)长信箱下载的信访件,省(市州)领导在群众来信上的批示件,省(市州)信访局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件,厅(局)领导对信访件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过程中,应当听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情况介绍,核实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和意见。 3、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卫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卫生信访事项的; (4)办理卫生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4、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5、对需要实地督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承办处(科、股)室应当提出督办方案,办结后应当写出书面材料报处(科、股)室、厅 (局)领导审核。 (二)结案 信访部门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来访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信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来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审核、结案,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承办部门。对终结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重点审核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摘录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