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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贵银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银发〔2010〕4号)


  

  人民银行各市(州、地)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市(州、地)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应委托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成立新的担保机构。

  

  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当地政府全额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担保机构可结合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水平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实际贷款额的30%。

  

  财政部门与经办金融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金融机构分担20%。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地)所建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与所辖县(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及运作,由各市(州、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六条  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各地可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金融机构。

  

  第七条  各地在条件具备的社区要建立信用社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信用社区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认定。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在户籍所在地,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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