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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新煤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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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重视防范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引发的事故灾难。建立与地方各级气象、水利、消防、地震、电力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预报预警通报制度,形成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防范事故灾难的协同工作机制。督促相关单位抓紧自然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工作。

  

  13.继续加强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救援装备储备信息,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与辖区综合救援队伍、兵团救援队伍协作,做到救援资源共享。

  

  14.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引导。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加快煤炭产业优化升级、结构调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鼓励有实力、懂管理、技术强的大型企业落户,参与当地煤炭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工作,促进全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上规模、上档次,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程度。

  

  (三)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坚决遏制瓦斯事故

  

  1.认真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防止瓦斯事故发生。各煤矿企业要按要求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批准的鉴定结果编制矿井年度通风设计和采区通风设计,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完善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持续稳定可靠;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系统运行正常,监控有效;及时编制月度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合理设置测风站,加强对瓦斯检查员和测风员的管理,确保瓦斯检查制度和测风制度落实,确保瓦斯管理和通风管理到位。

  

  2.继续深入开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市)建设及瓦斯治理专项整治。要按照计划全面完成13处示范矿井和2个示范县(市)的达标建设工作,引导并带动其它煤矿瓦斯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要按照大中型煤矿和小煤矿“两个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好第二、第三阶段工作。要通过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找出瓦斯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案;要通过煤矿瓦斯专项监督检查、互检等形式,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专家“会诊”报告提出的瓦斯治理方案,交流瓦斯治理经验,加速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

  

  3.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设立瓦斯抽放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针,采取综合措施,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凡抽采不达标的矿井,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矿井开采的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专门的防突机构,建立专门的防突队伍,以区域防突为主,全面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应抽尽抽,可保尽保,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四)加强基本建设矿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施工负主体责任,每个工程项目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并按要求持证上岗。要做好日常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施工,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煤矿企业要将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保证安全投入,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试生产,并及时申请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严禁以试生产名义非法生产。

  

  3.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对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施工业绩情况等进行审查,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后,方可允许其从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要对辖区煤矿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职责,减少基本建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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