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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 预警控制 4.2.1 在预警状态下,各相关部门立即作好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4.2.2 当电力供应持续出现严重危机、电网调度机构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导致系统性供需破坏和大面积停电时,应提请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实施特殊时期限电措施。 4.2.3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主网安全稳定,保证重点区域、重要用户的供电,电网值班调度员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一切必要手段,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各级运行值班员必须严格服从电网调度命令,正确执行调度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人员、运行值班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4.2.4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市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1)电网接线恢复正常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事故停电负荷及事故拉限负荷全部恢复供电; (3)发电燃料恢复正常供应,燃料储备达到规定要求; (4)无其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4.3 应急处置 4.3.1 在应急状态下,相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之后,要尽快恢复电网供电,安全、快速、有效的电网恢复对于减少停电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至关重要。 4.3.2 电网恢复过程中,要优先恢复大型电厂和仍能保持热态启动能力机组的厂用电源。对于有自启动能力的发电厂,应根据情况自行启动发电机组。 4.3.3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协调好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关系,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并留有一定裕度。 4.3.4 在对停电发电厂和变电站恢复送电之后,要按照先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对重点区域、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对于分区进行的恢复,在条件具备时应尽快恢复联网运行。 4.3.5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发电厂应严格按照电网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各电力用户应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4.4 事故抢险 4.4.1 发生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时,电力企业要迅速调度事故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并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损坏的事故设备。 4.4.2 在电力事故抢险过程中,各部门要给予电力抢险提供交通、通信、医疗、物资、人员等各方面的保障和支持,必要时请求部队给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耽搁、阻碍电力事故抢险。 4.5 应急救援 4.5.1 发生大面积停电时,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5.2 矿井、医院、金融、通信、新闻媒体、高层建筑等自备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保证人员生命安全,避免扩大经济损失。但同时还要严格履行确保安全的相关措施,坚决杜绝反充电现象。 4.5.3 商场、影剧院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4.5.4 公安、武警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新闻单位、金融部门、重要公共场所等重要区域的保卫工作,严防盗窃、破坏等各种违法行为,确保重要区域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5.5 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救火灾事故,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4.5.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保证重要区域和重要路段的交通畅通,避免出现交通混乱。 4.5.7 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保证居民在停电区间的基本生活资料供应。 4.5.8 各类电力用户启动相应停电预案,采取自救、保护措施,有效防止由于大面积停电引起的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4.6 新闻发布 4.6.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新闻发布,就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和党委、政府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及时向公众进行通报。 4.6.2 在大面积停电期间,要加强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行为,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