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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4.7 应急结束

  4.7.1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市中心城区负荷恢复90%及以上;

  (3)无其它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5.1.1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研究电力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电力供应应急方案,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力度,对电力设施实施有效保护,要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演练,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应急救援提供社会保障。

  5.1.2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建立覆盖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发展、处理、恢复全过程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防止大面积停电的预防性措施、经济控制措施和电网恢复措施。

  5.1.3 地区电网调度机构要制定防止大电网停电事件的处理预案,并根据电网结构及负荷变化情况,每年对技术预案进行修改。根据预案的规定、要求及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联合反事故演练,通过演练,不断修订完善方案。并网发电厂要积极参加联合反事故演练,制定保厂用电措施,落实电网事故处理预案的有关要求。

  5.1.4 各类电力用户要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对矿井、医院、金融、通信中心、新闻媒体、高层建筑等特别重要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5.1.5 火力发电厂应积极做好电煤采购和储备工作,保证电厂正常生产存煤量及应急生产存煤量不低于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界限,并定期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六盘水供电局报告电煤供应、消耗和库存情况。

  5.2 资金和物资保障

  5.2.1 各部门应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配备大面积停电应急所需的通信设备、交通设备、备用发电设备、保安装置、电力抢险物资等。

  5.2.2 电力企业应认真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抢修的各项准备工作。

  5.3 人员保障

  5.3.1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聘请由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电力应急专家组,定期调查和研究电力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3.2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网调度、运行值班、检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抢修的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通过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5.3.3 加强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采用各种通俗易懂方式普及停电后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应对办法,提高公众应对停电的能力。

6.后期处置


  6.1 事件调查

  6.1.1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之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件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件损失、事件责任等。

  6.2 改进措施

  6.2.1 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之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对大面积停电的发生机理、发展过程要进行深入研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6.2.2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的能力。

7.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

  7.3 本预案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5〕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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