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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创业服务水平50条举措的通知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提升创业服务水平50条举措 为深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抓项目、扩投资”工作要求,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力扶持全市优势产业、高科技、低碳经济等大项目、大企业的招商引资;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培育发展;大力扶持企业“二次创业”和升级改造;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依据税法规定并结合全市实际,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 一、用优惠税收政策扶持创业 (一)支持居民创业。在全市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统一调高到5000元;对符合残疾人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从开业起两年内,免收地税发票工本费。 (二)支持下岗人员创业。下岗再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发到县级地税局审批,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申报,延长的期限由县级地税部门审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四)支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动漫产业发展。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