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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制裁性质超过行政机关审查范围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赔偿法能够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决定起十五日内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副本一式三份。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收到行政赔偿案件备案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应;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改正的建议。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或拒绝备案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天津市重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 申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保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与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进行备案审查。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航运管理处)、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各区(不含市内六区)、县交通(运管)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向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备案。 (二)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地方海事局(航运管理处)、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向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提交备案报告、《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和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查、答复。审查内容包括: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2、适用的处罚根据是否正确; 3、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4、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5、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备案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处罚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或拒绝备案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执法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