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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 (三)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六)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五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消或修改。 (二)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纠正或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四)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超越职权的,责令予以纠正。 第六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四季度末对本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并于第二年一月十日前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各区(不含市内六区)、县交通(运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航运管理处)、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向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报告。 第四条 报告内容: (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本年度违法违章案件查处情况;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组织落实,局法规处应对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后报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日期报告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负责催报,对催报后仍不报告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依法 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处室和所属执法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对局各处室和所属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情况所进行的考核,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考核具体内容为重点,以局每年确定的依法行政年度要点为内容,按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情况;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五)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情况;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情况; (七)组织和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八)其他考核事项。 第七条 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并于每年四季度组织对各部门和所属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定期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具体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