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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考核,以各部门和所属执法部门自查为主,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全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和本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 (二)日常考核,以法规处检查为主,包括: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办理情况;查阅当年印发的文件,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情况;调查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建立行政执法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各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报送统计等。 (三)年终抽查,以领导小组督查为主,有关部门对全年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进行核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于依法行政工作突出的部门,在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表彰。法规处综合汇总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考核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不作为或者因过错发生违法行政案件的,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所属执法单位存在下列问题的,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工作情况,经催告仍不报送的; (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问题拒不纠正的; (四)隐瞒错案、过错责任或对错案、过错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追究的; (五)行政执法案卷不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 (六)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所属执法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