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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3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地区应对突发食盐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积极应对食盐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盐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食品养殖、生产加工、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由于食盐引起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负责,强化监测、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

  

2.食盐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食盐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盐安全应急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盐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盐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省以上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盐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市级行政区域以上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盐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县(区)级行政区域以上,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盐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乡(镇、街道)以上,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盐安全事故。

  

3.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应对工作;

  

  (2)负责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食盐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食盐安全事故处理结果。

  

  3.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综合协调突发食盐安全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市级突发食盐安全应急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

  

  (2)市卫生局:负责向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负责食盐安全事故的病员救治,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食盐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理、检测和对食盐安全事故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开展食盐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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