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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健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集体讨论决定、案例指导、行政决定公开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执法协作。 14切实规范行政裁量权。深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平等对待、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逐步推行行政执法说理性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化工作。 1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加强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1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职权、事项、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责任不明确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7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加快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落实调解责任。对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承包、公共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动进行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18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建立健全信访与行政复议相互衔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要坚决纠正。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调解、和解机制,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坚持有错必纠,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协作机制,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19强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法院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复议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反映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对司法建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