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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26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纲要》、《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规定,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班子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统计部门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开展舆情民意的分析研判,为改进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27加强行政执法经费的财政保障。行政执法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行政管理职能有效行使,不得自筹和变相自筹。认真贯彻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防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使用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纲要》和《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依法履行政府立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市、县要重视乡镇法制工作,落实工作人员,明确相应责任,切实做好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加强以法制机构为依托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探索实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聘任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提高收集、整理、分析依法行政相关基础信息的能力和水平。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9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完善政府法治宣传机制,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经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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