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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颁布时间】 2011-10-3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31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10月31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合理保护、科学布局,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并保障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特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区域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市和保护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鼓励开展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优化植物配置,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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