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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稿)》、《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委托方式 2011年划入市国资委的企业,2012年执行统一委托制度,但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1、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含市国资委直属办企业,下同)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别及下级子企业层级,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对已经整体上市的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如国际港务),由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对年报进行审计。 (2)11家已经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的企业中,其中董事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企业,即上汽集团、上海电气、锦江国际集团、百联集团、光明食品集团、东方国际6家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将由董事会负责。对今后纳入试点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后,由董事会对担任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选聘。 (3)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不包括本地国有多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市国资委作为股东参与表决。 (4)对于国有独资集团企业,继续实施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5)市国资委出资的上市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6)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统一委托。 以上由企业自行选聘中介机构的,仅限于审计业务和内部控制测试业务,财务评价工作仍由国资委进行委托。 (以上各企业名单及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2、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均按本通知执行,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 (二)委托程序 1、出资监管企业 对除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聘中介机构的企业外,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进行: (1)初审 市国资委结合上年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年限、资质、审计质量等进行初审,确定需要更换以及拟继续聘用的名单。 (2)征询意见 初审通过的,市国资委分别向企业集团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征询函(格式详见附件2),就是否继续聘用等事项分别征求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并根据征询结果确定需要更换的名单。 (3)发放告知书 结合上述初审以及征询意见的结果,市国资委确定2011年度需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名单,并向企业发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 (4)随机选聘主审事务所 对于需要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在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上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并通过随机选聘的方式确定新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5)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业务约定书 对市国资委统一委托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业务约定书,三方业务约定书分别按照审计业务、内控测试报告业务、财务评价书业务单独签订(详见附件4)。企业集团及会计师事务所两方签订下属子企业业务约定书,其审计内容等需符合本通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