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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穗府办〔2011〕17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我办研究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穗府办〔2011〕17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提高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效率,现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已纳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适用本指引。 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等地区的旧厂房,对其改造模式和收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沙区、萝岗区、增城市、从化市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符合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十大重点功能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旧厂房位于54平方公里旧城区范围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旧城保护和更新改造规划》; (三)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和54平方公里旧城区之外的,应符合《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如《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与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确定的功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致的,可按照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的其余规定执行。 (四)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和54平方公里旧城区之外的,且在《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中没有规定的,应符合已批准实施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统筹推进辖区范围内旧厂房改造。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等审批管理权由区政府统筹辖区内对口职能部门行使。除市政府已明确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或其他主体收储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批复后的土地收储工作由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 第四条 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区“三旧”改造机构、发改、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建立高效的审批管理机制,依照本指引审批改造方案,并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简化、高效的办理后续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的审批管理办法。 区“三旧”改造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旧厂房改造方案的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审批工作制度,明确旧厂房改造方案的受理条件、审批时限等。各项工作制度及审批管理办法制定后抄送市“三旧”改造机构。 第五条 市“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制订市年度旧厂房改造计划,指导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收储工作,并安排市本级负责出资的旧厂房改造项目资金。 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区域开发要求、市年度旧厂改造计划、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和“三旧”改造资金安排,科学编制区年度旧厂房改造工作计划并有序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应当根据《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穗府〔2009〕56号附件3)的规定采用“自行改造,补缴地价”、“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模式。 第七条 旧厂房权属人向区“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申请(详见《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申请报告及相关内容要求》,附件1),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有申请但无改造方案或改造方案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三旧”改造机构按照规划出具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编制指引应当明确旧厂房用地的规划情况、编制改造方案主要内容(详见《区“三旧”机构旧厂房改造编制指引批复要求》,附件2)。旧厂房权属人根据区“三旧”改造机构的编制指引,选择改造模式,并编制改造方案,连同改造申请一并报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详见《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编制改造方案批复要求》,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