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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七)发挥社区作用。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在有条件的社区,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引导和扶持专业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进入社区开展专业化的家庭服务。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评估工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便民站点。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的需要。

  

  (八)培育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工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客观科学的第三方评估体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九)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引导和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家庭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家庭服务机构负担。

  

  (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按有关规定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相关规定及政府资助条件的社会力量新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含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公益类专业化服务项目,经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或以奖代补。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企业领域就业创业。完善就业促进体系,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城乡居民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在我市新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场租补贴。实行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企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十二)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家庭驿站的作用,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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