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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着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十三)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完善并加强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和家庭服务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对于家庭服务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年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对国内外相关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形式成立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 (十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各项补贴政策。逐步做到同城同策,统一全市培训补贴标准。充分发挥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用工需求,大力开展定向培训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业态服务人员的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家庭服务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应优先推荐持证人员就业,鼓励家庭选择持证人员提供服务。 五、切实优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就业环境 (十五)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制定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示范性文本。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十六)推进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本市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防范和化解风险,市政府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三年三分之二的补助。 (十七)健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以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在内的调解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发挥公安机关公调对接的作用,有效缓解矛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十八)逐步保障家庭服务业优秀农民工住房。在我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社会保险费、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房。在我市家庭服务业从业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含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授予市以上荣誉称号)、职工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在我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0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