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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39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11〕3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是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

  

  市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调整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式的变更申请;

  

  (四)受理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和配置结果的备案,并按规定审查;

  

  (五)监管市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市级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市场配置工作;

  

  (六)受理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七)指导区财政部门开展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

  

  (八)其他有关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职责。

  

  区财政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管理制度;

  

  (二)向市财政部门汇总申报本区公共资源项目;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批)本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式的变更申请;

  

  (四)受理本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和配置结果的备案,并按规定审查;

  

  (五)监管本区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市场配置工作;

  

  (六)受理本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七)其他有关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职责。

  

  第三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是指市级和各区拥有、控制或者管理公共资源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被依法授权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如实申报本部门(含下属单位)公共资源项目;

  

  (二)根据配置目录和配置方案规定,实施公共资源市场配置;

  

  (三)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资源项目的评估、论证或听证;

  

  (四)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和配置结果;

  

  (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评估工作;

  

  (六)受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异议,并答复利害关系人;

  

  (七)其他有关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职责。

  

  第四条  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是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的组织。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受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统一发布配置信息;

  

  (二)依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要求,组织开展公共资源市场配置事务;

  

  (三)依照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四)负责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统计和分析;

  

  (五)受理涉及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的异议,并答复利害关系人;

  

  (六)其他有关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职责。

  

  第五条  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监督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部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建议给予纠正。

  

  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做好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审计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监管职能的其他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实行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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