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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21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厦府办〔2011〕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由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厦门市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

  (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全面提升我市旅游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培育海峡旅游品牌,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把游客服务好”为目标,实施“温馨厦门,品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战略,通过三年的持续不懈努力,使全市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更加完善,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有序,游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旅游服务品牌初步建成,旅游环境更加和谐,游客满意度稳步提升,全市游客满意度居于全国前列,为“十二五”时期建成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

  

  (一)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从空间整合角度集聚和整合旅游景区,以dms(旅游目的地系统)为基础平台加强核心品牌景区建设和产业链整合,提升核心竞争力。

  

  1、提升完善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引导景区加大投入,加强对景区的指导和管理,完善提升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景区(点)的道路基本畅通,购物商店、酒店、餐厅等经营场所规范经营,促进优质服务。完善、规范国家标准的旅游指示牌设置,进一步加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公厕、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供更加便捷的旅游公共服务。

  

  2、优化景区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布。形成岛内相对集聚、岛外优化分布的格局,整合景区上下游资源,特别是与上下游饭店和旅行社的整合,不同景区(点)之间的旅游服务资源的整合,建设精品旅游景区和核心品牌,形成厦门旅游景区的强大吸引力。

  

  3、理顺景区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手段。借鉴国内外知名景区的先进管理体制、理念,有序推进厦门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景区智能化水平,加强dms、景区网络化与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景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强服务质量与标准化管理,实现景区管理标准化。

  

  4、推动与指导景区(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旅游景区(点)在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下做好发展定位、功能与特色定位等工作,避免产品项目雷同和重复建设等现象。协助和指导景区(点)丰富文化内涵,发展体验型、参与型旅游项目。

  

  5、完善滨海和生态旅游产品,提升旅游产品服务质量。加快对滨海度假、山地生态、康体养生、文化娱乐、主题公园、邮轮游艇、夜间旅游和涉台旅游等项目的招商和开发,促进食、住、行、游、购、娱等产业要素集中形成新的旅游产业聚集区。重点建设八大旅游产品系列:建设环岛路、环东海域等一批休闲度假基地,建设会展中心、大嶝岛等一批会展旅游基地,建设五缘湾、东坑湾等一批游艇产业基地,建设同安汀溪、海沧东孚等一批温泉养生基地,建设小嶝岛、双龙潭等一批乡村休闲基地,建设旅游房车、户外运动设备等一批装备制造基地,打造青礁慈济宫、大嶝岛台湾免税商品市场等一批涉台特色项目,培育旅游文化创意园区、旅游在线服务等一批旅游新兴业态。

  

  (二)提升乡村游服务质量。认真实施《厦门市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厦门市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规范》、《厦门市乡村旅游示范点安全质量要求》标准,以项目扶持、示范带动为抓手,全面改善乡村旅游软硬件设施条件,大力推动乡村旅游点规范经营,促进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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