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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经研究,从2011年起,用10年时间在全省实施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全省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全面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持续改善农业水利基础条件,使成片农田得到有效排灌,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起启动实施,着眼五至十年,立足前三年,力争三年明显见效、五年大见成效、十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山区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一般地区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上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完成全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达标建设;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建成一批农田水利示范镇,基本完成“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泵站、小堤防”(以下简称“五小”水利工程)等小型水利设施薄弱环节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 (三)总体要求。 各地要认真核定建设范围、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加强工程建设和管理,做到每年完成一批,验收一批,销号一批。具体要求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级负责、县为主体、分批实施;统一标准、整体推进、连片收益;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再建工程;严格监管、用户参与、社会监督;财政引导、广泛筹资、群众投劳。 二、实施范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 (一)实施范围。 农田水利工程面广量大,从效益、时限、整体需要与资金筹措的可能等全面权衡考虑,全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实施区域为涉农县(市、区),按工程类型划分,实施范围为: 1.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灌溉面积山区县1000亩以上、其他地区10000亩以上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2.“五小”水利工程。包括: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山塘;山区县设计灌溉面积1000亩以下、一般地区设计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下的小型或微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下的小水陂;设计捍卫耕地面积10000亩以下或捍卫人口1000人以下的小堤防;设计装机1000千瓦以下,设计流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下,且未列入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范围的小型机电排灌泵站(含水轮泵站)。 3.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包括: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涉农地区中型、小(1)型机电排灌工程;其他15市农村中型机电排灌、小(1)型机电排涝和流量不小于0.01立方米/秒的小型机电灌溉(含水轮泵)工程;部分农村易涝区中、小型机电排涝工程。在项目的选择上,优先安排贫困县和山区县项目,以及与内涝整治、灌区续建配套的技改、扩容并有较好效益的项目。 (二)建设标准。 1.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按照整体推进、分级负责、限期完成的原则,对灌区内各级渠系全面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末级渠系建设要与田基建设有机结合,实现各级渠系相互配套和田间工程配套,形成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发挥灌区改造综合效益,实现旱能灌、涝能排,大型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中型灌区提高到0.65以上,小型灌区提高到0.75以上。根据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自筹资金落实、前期工作扎实、综合效益显著的要求,择优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