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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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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和运行机制建设。

  

  1建立完善的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公共服务地图管理、产品质量与价格管理、测绘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法规与政策体系建设。重点完成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服务、地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地图保密安全监管等省级测绘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订,促进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机衔接。完善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规定,简化审批流程。加强测绘外业安全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提高野外一线测绘人员的待遇。进一步加强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基础测绘同步协调发展。

  

  2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高效运行机制。进一步调整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结构,深化改革,理顺关系,强化统一监管。依法明确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主体地位,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到职责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加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协同管理,形成各级管理部门目标明确、配合有力、上下联动、资源共建、数据共享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构建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科研、成果管理与服务、产品质量监督、教育培训等分工明确、结构完整、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体系。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军队等的沟通协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融合发展。

  

  3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执法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管理职能,通过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管力度。建立监管检查制度,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分级、分类监管体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全过程的行为与质量监管。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互联网地图市场健康发展。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整顿治理力度,包括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准入资格监管、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基础测绘成果保密安全执法检查等。加强对全省测绘基准清理与规范,严格相对独立坐标系统建立的审批制度。加强地图市场和网络地图监管,强化国家版图意识。

  五、重点项目

  

  (一)“数字湖北”与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程。

  

  “数字湖北”与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动态高精度空间导航定位基准、基础测绘成果覆盖更新与建库、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和共享标准、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地理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应用。

  

  1测绘基准体系现代化。在国家高精度高程基准框架下,完善全省高程基准建设,布设与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相适应的高程控制网,同时利用空间定位技术和重力测量手段获取相关数据和资料,并进行数据合成处理,进行高精度大地水准面精化。完成已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建设省级测绘基准数据处理与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湖北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构建足够数量、均衡分布、兼容gps和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的全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更新与维护。结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部门的需求,全面完成省级和重点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重点建立全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基础数据库,包括影像数据库(含航空、卫星、地面实景影像、干涉雷达、激光雷达数据等)、控制点成果库(含大地控制点、影像控制点、空三成果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含dlg、dom、dem和基准数据等)、专业地理信息数据库(如政区境界、地名、水利、交通、电力等)、城市三维景观数据库、政务地理信息资源目录及元数据库、地理编码数据库等。建立各个数据库之间的联动,保持数据的标准性、权威性和一致性;通过数据挖掘等手段定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地理信息数据产品。细化地理要素空间数据库建设,包括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核心要素内容的调整、对地理要素的扩充和分类分级体系细化等。

  

  3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用地理信息技术,结合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分布式、标准统一和多类型的地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构建适合网络化、一站式服务的政务版和公众版地理信息框架数据,搭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从提供数据到提供在线地理信息服务、制图印刷、网络地图发布、基于位置的地图服务等多种共享与应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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