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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内或辖区内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具体指导、监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及其文化设施服务规范化建设。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村委会负责辖区内文化设施和文化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和支持本区县各级文化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是正科级全额文化事业单位, 是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设施管理和组织文化活动等日常工作,指导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村委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实行文化设施专业化管理。在区县文化、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文化设施的管理者,实施委托管理,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八条 文化服务机构应负责制定考核目标,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并根据居民满意度,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整改。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受委托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除委托。在解除委托期间,要保证文化设施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区县公共文化单位、街道和乡镇文化服务机构应建立文化资源配送系统,定期为基层文化设施提供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及时更换流转。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招标采购等方式,通过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四十一条 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单位应对群众文化组织员和文化志愿者进行集中辅导、培训和考核。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考核结果应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重要依据。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要根据居民意见,提出具体培训需求。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负责汇总上报需求。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需求计划,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满足基层需求。 第四十二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下一级文化服务机构要定期每季度向上一级文化服务机构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文化服务统计数据。根据上级要求,各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各填报单位和填报人应准确、客观地填报数据,不得有不报、迟报、误报、漏报和瞒报等不当行为。 第七章 服务人员 第四十三条 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编制为3-4名专职群众文化组织员。每个社区行政村文化室(多媒体综合文化中心)配备1-2名群众文化组织员。人口众多的社区行政村,每增加2000服务人口增设1人,不足额的按下一数级计算。编制不得挪为他用。 第四十四条 群众文化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职称),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爱文化事业,具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群众文化组织员应具有基本文艺技能,具备良好思想道德素质,热爱群众文化工作,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负责人和群众文化组织员除具备文艺技能外,还应具备现代化办公技能。 第四十五条 经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负责人和群众文化组织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测试(分值30%)、群众满意度测评(分值20%)、完成本职工作(分值30%)、组织协调能力和其它方面(分值20%)。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艺术类专业毕业生或具有文化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士。 第四十六条 要对群众文化组织员定编定岗,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在岗人员请假、休假期间或退休、被调离、辞退后,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及时补充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四十七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不得提供反动、淫秽、迷信、赌博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