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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文化局
【发文字号】 京文公共发[2011]69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十二条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文化设备,督促街道乡镇做好登记、维护和更新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第十章 激励监督


  第六十四条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制定奖惩细则,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各文化服务机构均应制定相应的激励和考核办法,激发群众文化组织员的服务热情和责任意识。奖惩细则、考核办法和监督电话,应在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五条  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众意见箱,公开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居民监督。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群众举报。

  第六十六条  上一级文化服务机构要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对居民意见和投诉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回复,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投诉居民打击报复。

  第六十七条  凡未按本规范执行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文化设施的布局规划、建设规模标准,按照《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试行)》(2007年)等相关建设和规划标准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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