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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文化局
【发文字号】 京文公共发[2011]69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负责管理和维护文化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营。

  (三)根据上级要求和群众需求,完成组织文化活动、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统计报送等相关任务。

  (四)指导、监督群众文化组织员完成各项任务,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五)做好月年度文化活动计划和居民满意度测评工作。

  (六)做好应急预防和安全工作,处理紧急情况。

  (七)完成其它工作。

  第四十八条  群众文化组织员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开放文化设施,维持管理秩序,保障居民正常文化服务需求。

  (二)根据居民文化需求和上级要求,制定年度和月度文化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提供文化信息共享和文献信息流通等服务。

  (三)根据居民需求,组织、辅导、培训居民,提高居民文化技能和文化修养。

  (四)负责日常维护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营,提高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

  (五)每季度末要做好居民文化需求调查和满意度调查登记工作,有针对性满足居民文化需求。

  (六)做好日常文化活动和固定资产登记,每季度清查一次。

  (七)要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每周一闭馆后进行统一消毒。

  (八)做好安全工作。遇突发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帮助设施内的居民脱离危险。

  (九)及时上报各类文化活动信息、基础数据、统计报表。

  (十)按照上级和文化服务机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第四十九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掘和培育文化志愿者,引导文化志愿者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文化志愿者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群众文化组织员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十条  群众文化组织员经培训后上岗。工作时间内须佩戴工作证,工作证应标明姓名、编号和监督电话。

  第五十一条  群众文化组织员应准时上岗,不得无故缺岗。

  第五十二条  群众文化组织员应微笑服务,有问有答;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

  第五十三条  群众文化组织员不得影响服务对象进行文化活动或阅读。

  第五十四条  有条件的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需要,提供上门服务。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纳入到政府建设规划、政府年度预算、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五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文化服务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经费足额投入并逐年增加,本级财政文化运行经费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文化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文化设施设备维护和设备购置经费(包括基本服装道具和乐器等)、文化活动经费、培训费、提供公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所需其它经费等。人员经费和文化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足额保障。要将人员编制执行情况和经费保障情况列入区县年度文化建设评分体系中。

  第五十七条  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区县财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要确保专项文化活动经费用于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上。上一级文化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政府保障的文化活动经费和文化设备拨付到下一级文化服务机构,并指导经费使用。

  第五十八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运行经费应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帐户;要切实做好文化设备登记入帐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文化设备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文化经费。经费支出情况应在网上和社区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财政文化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并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要将相关情况以书面方式及时报送区县文化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接受政府扶持的社会力量,应向所在文化服务机构报告经费预算使用情况。涉及固定资产管理的,要遵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各文化服务机构要做好登记、保管工作。

  

第九章 服务设备


  第六十条  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应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服装、道具、便携式录放机、棋牌类及桌椅等必要性配套设备,文化信息共享工程规定的网络设备,图书报刊及其书架、桌椅等必要性配套设备,基本视频音频播录制作系统等文化设备以及建筑设施必备的冷暖、安全保障系统等其它设备。

  第六十一条  街道乡镇级文化设施除具备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需配设备外,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适合户外演出需求的专业灯光音响演出设备。随着时代发展,结合居民实际需求,基本的必要性文化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更新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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