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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设站、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应当专门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和产业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基地分站)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省人社厅根据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受理在苏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在组织考察和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人社部审批。 流动站、工作站增设工作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工作站一般从开展博士后工作成绩优异的创新基地中推荐申报。 第十条 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性单位未设立工作站的,可申请设立创新基地,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8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创新基地。 区域性单位申报创新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基地分站,申请设立基地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第一款前三项的要求。 创新基地增设工作一般每年审批一次;申请增设基地分站的材料常年受理,一般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一条 审批创新基地和基地分站的程序是:由拟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提出申请,市人社局组织考察和初评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议后审定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产业博士后人员的聘用 第十二条 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其他工作站应与相关学科的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创新基地应委托流动站代招收博士后人员;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可以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和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拟定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按要求向省人社厅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和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的计划。 第十五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除特殊情况并经省人社厅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做产业博士后的人员需征得所在设站单位的同意,在职人员还需征得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的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到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和技术创新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或聘用意见。 第十八条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审核后需报省人社厅复审。由省人社厅复审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