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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按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办理进站手续。设站单位按季度将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创新基地招聘产业博士后人员、委托非本省或军队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后,须及时将有关人员聘用或进站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每半年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与博士后人员、产业博士后人员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基地)工作(聘用)期限、研究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创新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创新基地确定好博士后研究项目及招收人员等工作。工作站、创新基地应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作站、创新基地应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目标,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和使用,以及科研项目的转化等问题与流动站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流动站应加强对联合招收工作的服务,降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成本,通过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联合,建立合作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涉外工作的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和产业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流动站委托设基地和基地分站单位具体负责。 流动站设站单位和各市人社局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上年度博士后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省人社厅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基地分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流动站或工作站单独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也要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博士后人员的学术(项目研究)指导人。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应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基地)单位应当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博士后人员期满准予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根据需要,可送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委员会评审。 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以工作站、创新基地为主,由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考核。 第二十六条 产业博士后人员在创新基地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备案手续由设基地单位按市人社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产业博士后人员由设基地单位按聘用协议的有关要求负责考核。 第二十八条 流动站设站单位、市人社局应分别对流动站和工作站、创新基地的博士后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人社厅将不定期对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博士后考核工作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各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本省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协议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