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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三条 中央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设站(基地)单位自筹的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省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省人社厅管理,用于招收省资助博士后人员,重点资助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并向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较多、博士后科研成果突出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倾斜,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省设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主要用于择优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其经费源于省财政划拨的省博士后科研经费专款,由省人社厅管理。列入本计划的博士后项目除省财政拨专款资助外,各地人社局和设站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匹配经费支持。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省设立“江苏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在站企业博士后人员为资助对象之一,择优资助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从事重大项目研发的企业博士后人员。对列入本计划的企业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免交个人所得税),其中省级财政给予每人15万元,地方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配套资助。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设站和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对国家、省和地方划拔的博士后资助经费须设立专项会计项目,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评估 第四十八条 省人社厅按照人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省实际,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社部。根据评估结果,省人社厅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报请人社部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 省人社厅负责制定创新基地的评估办法,各市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创新基地的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人社厅。根据评估结果,省人社厅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创新基地进行表彰,并优先向人社部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省人社厅通过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各地人社局应加强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地实际开展考核、表彰等工作,对优秀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设站(基地)单位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2日施行的《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2008年11月17日施行的《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