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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聘用)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人社厅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人社厅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涉密除外)。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创新基地委托非本省或军队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设基地单位应及时将其有关出站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每半年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产业博士后人员聘用期满,设基地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评定意见须送市人社局和产业博士后人员在站单位备案。市人社局每半年将本地区聘用期满产业博士后人员的评定意见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设站(基地)单位应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苏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或清退,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根据《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留本省工作的,凭省人社厅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手续;到外省(市、区)工作的,由省人社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省(市、区)、军队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出站到本省工作的,凭人社部或有关省(市、区)、军队博士后工作部门介绍信,由省人社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及退站的人员,应当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统一到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基地分站)须按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分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省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基地)单位自筹经费等。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