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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开展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是本试点工作的管理机构。市备案办相关成员单位、托管银行共同负责试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试点的日常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经市备案办报主管市领导认定的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宗旨是吸引境外股权投资资本优先投资于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境外成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以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人才。鼓励试点企业投资于滨海新区。

  

  第五条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须经符合本文件要求和条件的托管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要求和条件如下:

  

  (一)托管银行的要求

  

  1、协助市备案办对试点企业运作合规性进行监督;

  

  2、协助外汇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施监督;

  

  3、协助试点企业进行项目股权投资,以及投资过程中的资金管理;

  

  4、对试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

  

  5、作为试点企业外汇资金结售汇的清算银行;

  

  6、向市备案办报送试点企业的每笔投资项目和资金结售汇信息。

  

  (二)托管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1、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3、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有安全保管企业财产的条件,和满足托管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5、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最近3年没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托管银行须与市备案办签订试点战略合作协议。

  

  第六条  试点企业的外汇结汇在托管银行办理,试点企业在结汇限额内,遵循按项目投资实需结汇、余额管理和风险提示的原则,按照实际投资的发生数额进行结汇。

  

第二章 试点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试点企业须经过试点初审和试点认定两个流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试点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备案办成员单位共同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试点初审。申请参与试点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通知申请企业可以参与试点。

  

  (一)申请试点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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