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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医疗执业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5.修订和制定相关医疗执业管理规范 针对医疗服务领域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医疗执业管理规范。修订《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护士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和管理规范,同时有序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6. 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医疗行为监管 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类型和依法执业情况实施分级管理,确立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分类监管模式,重点加强医疗行为和质量监管。 对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自查、巡查、督查、严查”四维监管模式,即医疗机构组织自查并按要求上报结果;卫生监督机构制定巡查计划,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状况组织全面巡查(飞行检查);根据工作重点,对医疗机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专题督查(专项检查);对涉及医疗机构的举报投诉案件、重大医疗事件组织严查。 对社会医疗机构加强引导、扶持与规范,制定依法执业若干准则,重点对医疗工作制度的执行落实、医疗广告发布和规范诊疗等行为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各种为规避执法检查而隐匿各类文书材料的行为。同时表彰和扶持一批执业规范、经营诚信的社会医疗机构,在行业内发挥模范引领作用。 7. 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和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通过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及时预警、反馈和指导,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市区联动的医疗安全督查制度,重点督查全市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尤其是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采取的措施、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8. 加强医学实验室质量管理的监管 加强医学实验室检验质量的监管,开展临床检验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促进临床检验质量的提高。进一步规范临床检验执业行为,加强对检验专业人员资质、临床检验报告单的书写和出具、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主体的资质等行为的监管。 9.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管 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管,建立放射卫生防护体系;开展受检者防护用品选用配置与使用研究,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受检者防护用品配置和使用要求,指导医疗机构选择设计科学、使用方便、具有良好效果的个人防护用品,正确、规范使用防护用品,提高防护用品的使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剂量负担。 10.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防控监督 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防控监管,确保传染性疾病感染与传播环节的防控措施更加规范有效。推进医院感染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强化对医院口腔科、内镜室、血透室、新生儿病房、供应室(中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环节的医院感染监管,建立医院感染防控综合管理模式。完善综合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量化监督与评估机制,创建医疗废物处置标准示范单位,提高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水平。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和医院感染管理监督等领域探索建立量化监督评估信息系统。 (三)强化各项监管手段,提高医疗执业监管效能 11. 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医疗执业信息监测与预警系统 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拓展信息来源,整合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务人员、传染病、职业卫生等医疗质量安全相关监测信息。优化监测指标,加强数据分析,建立预警模型和分级预警机制。构建在线互动平台,进一步完善反馈和评估系统。实现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与卫生监督综合业务平台(一户一档、行政处罚、不良积分、投诉举报)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制定系统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员例会和培训制度,进一步规范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信息上报工作,实现全市医疗质量安全信息的资源共享。 12.开展医疗机构综合评审工作 实施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推进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依托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研究建立以依法、规范、诚信、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医疗机构综合评估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