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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 病历书写规范率 (1)指标计算方法:本市病历(包括门诊、住院)书写达到规范标准的医疗机构/当年该项监督的医疗机构户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本市医疗机构病历规范书写的总体情况,促进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化。 (3)数据来源:现场随机抽查医疗机构的运行病历规范率(含门诊病例、住院在架病历等)的检查情况。 (4)指标说明:对病史的书写情况进行评定,住院病历主要根据病历是否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对住院病历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三级查房记录、术前小结及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同意书等重点项目进行评定,评分<90分,即认定该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门诊病历根据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的书写情况,对门诊病历进行评定,评分<90分,即认定该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抽查的医疗机构合格病历(包括门诊和住院病历)占90%以上(包括90%)即认定该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符合规范。只达到一项或者均未达到都认定该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 7. 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用规范率 (1)指标计算方法:本市全年规范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批准准予开展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本市医疗机构规范应用医疗技术的总体情况。 (3)数据来源:卫生监督综合业务平台。 (4)指标说明: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医疗机构未规范应用医疗技术:(a)使用人员的资质不否符合要求;(b)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c)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两年内未按要求每年上报相关情况的;(d)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e)在准予相关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或者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重新开展未进行上报的;(f)发生与开展的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8.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规范率 (1)指标计算方法:本市全年规范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审批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本市医疗机构规范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情况。 (3)数据来源:卫生监督综合业务平台。 (4)指标说明:医疗机构在大型医用设备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医疗机构未规范使用大型医用设备:(a)使用人员未取得上岗证;(b)检查阳性率小于50%;(c)治疗适应症小于90%。 9.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瞒、漏报率 (1)指标计算方法:投诉举报医疗机构瞒、漏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查实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总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医疗机构瞒、漏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3)数据来源: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卫生监督综合业务平台。 (4)指标说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总数是指统计年度内,医疗机构使用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数与投诉举报医疗机构瞒、漏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并经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查实的案件数的总和。 10.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规范处置率 (1)指标计算方法:规范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机构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规范处置情况。 (3)数据来源: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医疗安全督查。 (4)指标说明:指统计年度内,规范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数占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机构数的比例。根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11. 违法医疗广告发布(监测)率 (1)指标计算方法:本市全年监测发现的违法医疗广告件数/同年度监测的医疗广告总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本市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总体发生情况 (3)数据来源:卫生监督日常监测数据(目前主要是手工统计)。 (4)指标说明:违法医疗广告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查实的违法医疗广告。 12. 医疗照射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