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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 加强部门沟通合作 加强与医保、工商、公安、食药监、新闻等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开展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在推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的过程中形成合力。 14. 建立行政处罚结果运用机制 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结果、不良执业积分情况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者绩效考核、医疗保险支付、文明单位评选和政策扶持等的关联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15. 推行告诫谈话、内部通报制度,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推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实施告诫谈话制度;建立内部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瞒报或漏报医疗事故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予以内部通报;完善医疗执业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6.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力度 推进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建设,落实信息的更新和维护,确保公示内容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发挥其对社会监督的引导作用。畅通和拓展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卫生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投诉举报电话、网上投诉信箱的知晓度,规范处置流程,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社会公示制度,对违反法律和诊疗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和责任医务人员予以公示;对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强化监管责任,提高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能力 17. 以属地管理为主,适度实施能级管理 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属地管理要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对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18. 提升卫生执法能力,落实执法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落实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业务技术能力和案件查处能力,进一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求。同时,要强化规范执法、技术执法和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办医主体与行业机构的管理作用,提供管理保障 19. 进一步强化办医主体与行业组织的管理作用。 各办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以工作数量、服务质量、病人满意度、依法执业情况等为核心的医院管理者绩效考核机制和院长问责制度,强化对所属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督查与指导。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市护理学会、市卫生工作者协会、质控中心等组织,应当强化管理职能,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加强自律,规范执业。积极推进上海医师协会的组建,充分发挥医师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 七、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保障措施 1、市卫生局成立市推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动纲要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动纲要》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 组 长:徐建光 副组长:韩慰军、黄 红、沈远东、瞿介明、肖泽萍、戴秀英、王淑琼、王磐石、李忠阳 领导小组成员:晏 波、葛燕萍、张 炜、李善国、刘红炜、袁忠俭、吕欣欣、刘雪峰、张 勘、王 彤、凤伟总、马国新、李光耀、贾 杨、徐天强、于广军、夏景林、张澄宇、于德华、黄平、许劲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行动纲要》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络、日常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主 任:晏 波(兼)、徐天强(兼) 副主任:李力达、梁庆宇、张 帆、陆廷岚 成 员:曹晓红、王跃龙、杨兰馥、杨 波、卢中南、刘 洪、胡 兵、仇 伟、朱素蓉、黄 锐。 2、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执行管理机构。 3、各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为依法执业的第一责任人,院级领导主抓本院依法执业推进工作,并落实专门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二)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推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动纲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各司其职,为营造安全、高效、和谐、有序的医疗服务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权益做出积极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