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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3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1〕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渝府发〔2011〕52号,以下简称《规划》)是对《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和细化,是指导“十二五”时期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推进《规划》的贯彻实施,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安全发展、安居乐业、统筹城乡、主动保障”的安全保障型城市,是落实“314”总体部署、全面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重庆坚持走民生导向发展之路,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成“平安重庆”的阶段性战略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发挥规划导向、调控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以《规划》为依据,从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要对《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适时适度安排,既要服从于《规划》的五年目标,也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突出年度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二)统筹协调,分类实施。推动《规划》的顺利实施,要抓住重点,统筹协调建设任务,实现各项目标协调发展;统筹协调政府公共资源,实现资源整合与合理利用;统筹协调市内外力量,坚持自力更生并努力争取国家支持。健全衔接协调机制,加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在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明确规划实施责任主体。《规划》提出的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隐患治理、应急准备等重点任务,主要依靠企业按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组织实施。《规划》提出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特种设备、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器材、工贸行业等领域和行业的专项整治与监督管理,主要依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强化监管落实。《规划》提出的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安全保障社会化支撑体系等安全生产公共基础建设任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力保障。

  

  (四)立足自力更生,努力争取国家支持。实施《规划》,要解放思想、开拓开放,立足自力更生,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围绕“314”总体部署、国发〔2009〕3号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和工作上的支持,把坚持自力更生与争取国家支持有机结合起来。

  

  (五)突出重大项目建设。紧扣《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落实项目实施的责任、目标、资金、时限,认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推动《规划》实施。

  

  二、重点指标和主要任务分工

  

  (一)重点考核的约束性指标。

  

  1.规划目标。

  

  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以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58以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2.2以内,由市公安局、市交委牵头负责。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1以内,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牵头负责。

  

  2.指标分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上述4项重点考核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任务分解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委、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另行下达。

  

  3.考核制度。

  

  将上述4项重点考核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作为各区县(自治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每年定期公布执行情况。此项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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